自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来,P2P行业进入了强监管时代,随着备案指引、银行存管指引和信息披露指引的相继出台,网贷行业“1+3”的监管架构体系正式确立。
在过去一年多时间里,中业兴融已经完成了银行资金存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电子签名等多项备案要求的合规事项。同时,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聘请立信会计事务所针对平台重点合规环节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聘请融关律师事务所针对平台整改合规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我们一直在有序推进合规备案工作,与监管层保持良好沟通,以拥抱监管的态度积极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牢记普惠初心,践行合规发展,合规路上,我们笃定前行!
问题类型 | 具体情况 | 自查结果 (是否存在 并说明情况) |
---|---|---|
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 网贷机构以自身名义从自有平台融资 | 不存在 |
以其他企业或个人名义在网贷机构融资、实际由网贷机构自身使用 | 不存在 | |
持有(控制)5%以上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在网贷机构融资 | 不存在 | |
与网贷机构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以及其他关联方,在网贷机构融资、但未充分披露与网贷机构的关联关系 | 不存在 | |
其他无法自行判定的情形(请详细说明) | 不存在 | |
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 | 在没有具体项目的情况下先行归集出借人资金 | 不存在 |
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 不存在 | |
网贷机构挪用客户资金 | 不存在 | |
其他无法自行判定的情形(请详细说明) | 不存在 | |
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 | 直接承诺保本保息,包括在官网、APP等对外宣传及相关合同协议中承诺由网贷机构自身保本保息、代偿逾期债权、回购债权等 | 不存在 |
变相承诺保本保息,包括在官网、APP等对外宣传及相关合同协议中明确表示设立风险准备金、备付金、客户质保款等各类客户风险保障机制 | 不存在 | |
具有相应资质的网贷机构关联方向客户提供担保、承诺回购或承诺保本保息,但未充分披露关联关系(指具有融资担保业务资质的融资担保机构、保险公司,可向网贷机构客户提供融资担保、保险服务,但业务开展应当符合相关领域监管要求,并且网贷机构应充分披露与其关联关系) | 不存在 | |
其他关联方向网贷机构客户提供担保、保险服务,但未充分披露与网贷机构的关联关系。请列出关联方名称 | 不存在 | |
网贷机构自身向为客户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提供反担保 | 不存在 | |
其他无法自行判定的情形(请详细说明) | 不存在 | |
在互联网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 网贷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 不存在 |
违规发放贷款 | 网贷机构直接发放贷款 | 不存在 |
网贷机构通过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员工及其近亲属等发放贷款 | 不存在 | |
其他无法自行判定的情形(请详细说明) | 不存在 | |
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期限错配) | 网贷机构开展借款人借款期限和出借人投资期限不匹配的借贷撮合或出借人债权转让业务 | 不存在 |
网贷机构向出借人明示或隐性承诺出借资金可以随时提取 | 不存在 | |
其他无法自行判定的情形(请详细说明) | 不存在 | |
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 网贷机构自行发售理财产品 | 不存在 |
合同协议或广告宣传中含有“理财”、“预期收益率”等具有理财产品特征的信息 | 不存在 | |
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 不存在 | |
为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开放链接端口、进行广告宣传等 | 不存在 | |
其他无法自行判定的情形(请详细说明) | 不存在 | |
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 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债权转让 | 不存在 |
开展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业务 | 不存在 | |
与各类地方金融交易所违规开展业务合作(请列明合作的地方金融交易所及合作模式) | 不存在 | |
为各类机构(如小贷公司、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及个人提供债权转让业务,但为解决流动性问题,在出借人之间进行的低频次债权转让(如设置债权转让专区、核查出借人债权转让用途、限制出借人持有债权一定期限等),且事先向出借人提示流动性风险并经出借人确认的除外 | 不存在 | |
网贷机构高管或关联人先行放款给借款人,再通过网贷机构将债权转让给实际出借人 | 不存在 | |
以活期、定期理财产品的形式对接债权转让标的 | 不存在 | |
开展以出借人所持债权作为抵(质)押进行借款的业务 | 不存在 | |
其他无法自行判定的情形(请详细说明) | 不存在 | |
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混合、捆绑、代理 | 网贷机构信息中介业务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 不存在 |
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 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 | 不存在 |
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 | 不存在 | |
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的其他行为 | 不存在 | |
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 | 不存在 | |
其他无法自行判定的情形(请详细说明) | 不存在 | |
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 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 不存在 |
其他无法自行判定的情形(请详细说明) | 不存在 | |
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 发售股权众筹产品 | 不存在 |
网贷机构以“股权众筹”名义开展业务宣传、推介等 | 不存在 | |
违反其他禁止性规定 | 从事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不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