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主要问题 | 序号 | 问题涉及具体情况 | 法律依据 | 自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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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 1 | 以自身名义在网贷机构平台上融资。网贷机构或其关联方通过虚构借款主体或使用可以控制的账户在本网贷机构平台进行融资,虚构借款用途,最终将该部分借款资金交由网贷机构或其关联方使用。 |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条(一)等相关规定 | 不存在 |
2 | 持有(控制)5%以上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与网贷机构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在网贷机构上融资,网贷机构未按要求对上述融资行为进行信息披露,或融资行为违背市场公平交易原则。 | 不存在 | ||
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 | 3 | 在没有具体项目的情况下先行归集出借人资金。 | 《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条(二)、第二十八等相关规定 | 不存在 |
4 | 以机构账户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情形,如借贷资金划转时需先通过机构自有账户归集后再进行进一步划转等情形。 | 不存在 | ||
5 | 通过第三方(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我司员工及其近亲属等)银行账户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 不存在 | ||
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 | 6 | 直接承诺保本保息,包括在官网、APP等对外宣传及相关合同协议中承诺由网贷机构自身保本保息、代偿逾期债权、回购债权等。 | 《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条(三)等相关规定 | 不存在 |
7 | 变相承诺保本保息,包括在官网、APP等对外宣传及相关合同协议中表示设立风险准备金、备付金、客户质保款等各类客户风险保障机制。 | 不存在 | ||
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 8 | 通过线下网点自行推介项目、获取资金,委托第三方在线下推介项目、获取资金。 | 《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条(四)、第十六条等相关规定 | 不存在 |
9 | 在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如线下门店、楼宇、地铁)开展资金端、资产端产品宣传等所有宣传行为,依托线下门店开展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以外的经营行为。 | 不存在 | ||
10 | 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进行业务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 不存在 | ||
违规发放贷款 | 11 | 网贷机构运营企业直接发放贷款或网贷机构通过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我司员工及其近亲属等发放贷款。 | 《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条(五)等相关规定 | 不存在 |
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期限错配) | 12 | 借款人实际借款期限和出借人出借期限不匹配、不对应,包括长期借款被拆分成多个短期借款,或多个短期借款搭配成长期借款。 | 《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条(六)等相关规定 | 不存在 |
13 | 向出借人提供各类定期产品或承诺出借资金可以随时提取、包括在合同协议中约定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到期退出的定期产品(借款人实际借款期限和出借人出借期限相匹配;或者在产品名称中标明持满一定时间方可转让、同时已充分向出借人提示流动性风险并由出借人事先书面确认的除外)。 | 不存在 | ||
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 14 | 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或在官网等渠道以“理财”名义进行宣传,或网贷机构相关合同协议是购买理财而非借贷合同。 | 《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条(七)等相关规定 | 不存在 |
15 | 网贷机构撮合交易无法穿透到实际借款人、借款项目,或者出借人仅能获取债权清单、未与借款人逐一签订电子合同。 | 不存在 | ||
16 | 代销各类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基金产品、券商资管产品等。 | 不存在 | ||
17 | 未经许可发行销售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未经许可为其它机构的金融产品开放链接端口、进行广告宣传。 | 不存在 | ||
开展类资产证券化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 18 | 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 | 不存在 | |
19 | 资产端对接各类地方交易场所的产品,或将网贷机构撮合形成的债权打包后通过地方交易所进行转让。 | 不存在 | ||
20 | 持有(控制)5%以上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与网贷机构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在网贷机构上进行债权转让(即通过“超级放款人”出借资金后在网贷机构上进行债权转让)。 | 不存在 | ||
21 | 网贷机构承接转让债权。出借人债权转让完成后,网贷机构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告知义务。 | 不存在 | ||
22 | 网贷机构承接转让债权、债权转让完成后,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告知义务、开展可以调整原始收益率的债权转让业务、开展以出借人所持债权作为质押的“净值标”借款业务。 | 不存在 | ||
除相关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 23 | 商品和网贷机构撮合借贷产品捆绑销售。其他金融产品、服务与网贷机构撮合借贷产品捆绑销售。 | 《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条(九)等相关规定 | 不存在 |
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 24 | 对融资项目或网贷机构经营信息进行虚构(如虚构与第三方机构的业务合作等)。 | 《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条(十)等相关规定 | 不存在 |
25 | 对融资项目或网贷机构经营信息进行夸大宣传、隐瞒瑕疵及风险(如夸大累计交易金额、借贷余额、出借人数等业务数据,或将与第三方机构的一般业务往来夸大为全面业务合作等)。 | 不存在 | ||
26 | 对收益水平或获利前景等使用“最佳、安全、风险较低”等误导性用语,或通过与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对比等方式误导出借人。 | 不存在 | ||
27 | 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 | 不存在 | ||
28 | 通过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方式误导公众或出借人。 | 不存在 | ||
29 | 捏造、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 不存在 | ||
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 30 | 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 《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条(十一)等相关规定 | 不存在 |
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 31 | 发售股权众筹产品或以“股权众筹”名义开展业务宣传、推介等。 | 《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条(十二)等相关规定 | 不存在 |
4月10日19:00,中业兴融“老板来了”直播栏目再度开播,本次直播以“合规护航,行稳致远”为主题,中业兴融CEO李德就网贷行业趋势、平台合规进度、平台资产情况等话题向广大融粉进行了深入解读。本次直播获得了广泛关注,观看人数最高峰值近1.19万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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